增訂專利法第60條之1自111年7月1日施行。
https://www.tipo.gov.tw/tw/cp-86-910542-b0b28-1.html
此條明定新藥專利權人得於學名藥的藥品許可證審查中提起侵權訴訟,專利權人未提起訴訟者,學名藥的藥品許可證的申請人得提起確認之訴。藉此期待可早期解決有關藥品專利權的有效性或有無侵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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